條文關聯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經
  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後,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十
      日內,辦理公告及公開招募事宜。
  二、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經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後,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應於申報生效或申請核准通知函送達日起三個月內
      募足。但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延展,延展期
      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三、除主管機關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應於募
      集完成後向主管機關及本會申報備查。
      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應於募集完成向本會申報備查日起三十日
      內交付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屬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以帳簿
      劃撥方式交付者,得不印製實體有價證券,其有價證券之交付,依
      證券交易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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