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與受查者治理單位之溝通,應依審計準則 260號規定辦理;對於設 置有審計委員會者,須將與審計委員會溝通之時間、對象、內容及結果記 載於查核書面紀錄。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所援引審計準則公報第六十二號「與受查者治理單位之溝通 」,修正為審計準則 260號「與受查者治理單位之溝通」,爰配合修 正。另配合審計準則 230號「查核書面紀錄」修正工作底稿用語,並 配合審計準則用語將「記錄」修正為「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