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對證券商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即償還全部轉融通債務,本公司並終止轉
  融通契約,註銷轉融通帳戶:
  一、經主管機關撤銷營業許可。
  二、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終止其使用市場契約。
  三、自行解散或歇業。
  四、違反轉融通契約約定事項。
  證券商未自行償還時,本公司即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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