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
事項應加註釋:
一、公司沿革及業務範圍說明。
二、聲明財務報表依照本準則、有關法令(法令名稱)及一般公認會計
原則編製。
三、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及衡量基礎。
四、會計處理因特殊原因變更而影響前後各期財務資料之比較者,應註
明變更之理由與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五、財務報告所列金額,金融商品或其他,有註明評價基礎之必要者,
應予註明。
六、財務報告所列各科目,如受有法令、契約或其他約束之限制者,應
註明其情形與時效及有關事項。
七、資產與負債區分流動與非流動之分類標準。
八、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九、資本結構之變動。
十、因給付鉅額保險金之週轉需要之借款。
十一、主要營業用資產及不動產投資之添置、營建、閒置或出售。
十二、與關係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十三、重大災害損失。
十四、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五、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十六、員工退休金相關資訊。
十七、分別依強制與非強制保險揭露自留滿期毛保險費金額,並列示其
計算過程。
十八、分別依強制與非強制保險揭露自留賠款金額,並列示其計算過程
。
十九、依險別揭露每一危險單位保險之自留限額。
二十、資金委託證券投信事業或證券投顧事業代為操作管理之投資項目
、資金額度。
二十一、強制汽、機車保險所提存各項責任準備金餘額、年度提存及沖
銷金額。
二十二、單位別財務資訊。
二十三、停業單位之相關資訊。
二十四、受讓或讓與其他保險業主要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二十五、財產保險業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時,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
他子公司間進行業務或交易行為、共同業務推廣行為、資訊交
互運用或共用營業設備或場所,其收入、成本、費用及損益之
分攤方式。
二十六、大陸投資資訊。
二十七、私募有價證券者,應揭露其種類,發行時間及金額。
二十八、投資衍生性商品相關資訊。
二十九、重要組織之調整及管理制度之重大改革。
三十、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三十一、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告之公正表達所必
須說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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