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條文關聯

經紀人公司之董事長、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經紀人公司對外代表公司之董
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及監察人、與業務有關之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
或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曾擔任保險公司、保險
    合作社、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或銀行兼營
    保險經紀或代理業務之專責部門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
    績優良者。
二、執行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工作二年以上。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經營管理工作經驗,可
    健全有效經營保險經紀業務。
〔立法理由〕
配合簽署制度調整及增訂第二條之一,修正第二款簽署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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