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 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一人,薦任第九職 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