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
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一人,薦任第九職
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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