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院財務收支,應依法定預算嚴密控制,對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
  保管移轉及財產物品之增減保管移轉,應依規定程序切實查核,其與預
  算計畫不合者,並應依會計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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