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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閱卷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13條
法院指定之閱卷期日,應自收到閱卷聲請書之日起,至遲不得逾七日。但 有其他不能立即交閱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法院應將前項但書情形通知聲請人,並於其原因消滅後,立即指定並通知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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