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69年07月04日

條文關聯

  解送捕獲之船舶及船內員工、乘客暨一切貨物中,合於海上捕獲條例第
  三十四條規定處理外,須保持捕獲時原有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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