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353
人,瀏覽人次:
92591554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69年07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捕獲原狀之保持)
解送捕獲之船舶及船內員工、乘客暨一切貨物中,合於海上捕獲條例第 三十四條規定處理外,須保持捕獲時原有狀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