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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第十一條第三項及前條情形,申請支領費用之人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 經本人簽名確認其主張為真實之聲明書,供地方法院審核之。 前條情形,由地方法院切實審核其單程費用證明或收據後,支給往返之交 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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