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費用支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第三項及前條情形,申請支領費用之人應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或
經本人簽名確認其主張為真實之聲明書,供地方法院審核之。
前條情形,由地方法院切實審核其單程費用證明或收據後,支給往返之交
通費。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