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到庭必須住宿旅館者,得釋明其
必要事由,申請按實際住宿日數支領住宿費。
地方法院認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有住宿之需求者,
亦得核給住宿費。
住宿費由地方法院審核收據核實支給。但每日支領數額不得超過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每日給與之標準。
依第一項、第二項支領住宿費者,除由法院接送之情形外,按其往返地方
法院與住宿地之路程,依第十一條至前條規定支給交通費。
〔立法理由〕 因應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一百十三年五月十六日修正第二點條文及第二
點附表一,現行住宿費按職務等級分別規範每日限額,修正為不分職務等
級住宿費每日限額為同一數額,爰修正第三項,刪除「簡任級人員」文字
,以符合該要點所定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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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四
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配合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一百十三年五月十六日修正第二點條文及附表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始施行,爰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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