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訓練
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廢止其當年度受訓資格:
一、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或經核准中途離訓。
二、除前條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合計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
三、未經核准中途離訓。
四、曠課。
五、冒名頂替。
六、對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有確
    實證據。
七、參加課程測驗,經依第十五條之二為扣考處分。
八、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確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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