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檢覈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律師之檢覈,由考選部設律師檢覈委員會辦理。檢覈結果,由考選部核
  定。其及格者,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法務部查照。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