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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保留受訓資格,並經服務機關(構)函報交 通部後,於下次舉辦訓練時直接調訓: 一、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向交通部申請延訓,並經同意者。 二、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訓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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