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條文關聯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保留受訓資格,並經服務機關(構)函報交
通部後,於下次舉辦訓練時直接調訓:
一、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向交通部申請延訓,並經同意者。
二、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訓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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