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察院巡迴監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各委員會及各巡察責任區秘書應於每次巡察結束後,撰寫巡察報告,並刊
登於本院全球資訊網或公報。全年度之巡察辦理情形,應提報本院年度工
作檢討會。
各巡察責任區巡察報告,應分送全體委員參考。
〔立法理由〕
一、按現行規定各委員會及各巡察責任區秘書,應於每次巡察結束後填寫
    巡察報告表,及每年年底前提出全年巡察工作報告,惟考量目前實務
    ,中央及地方機關巡察,係撰寫巡察報告,並刊登於本院全球資訊網
    或公報,及將全年度巡察辦理情形,提報本院年度工作檢討會報告,
    爰修正第一項。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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