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條文關聯

申訴人向本所提出性騷擾之申訴時,得於本所決議通知書送達前,以書面
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但申訴人撤回申
訴後,同一事由如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仍得再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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