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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安區公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申訴人向本所提出性騷擾之申訴時,得於本所決議通知書送達前,以書面 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但申訴人撤回申 訴後,同一事由如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仍得再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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