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區道路施工安全設施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施工安全護欄,指設置於施工區、道路對向交通之分隔設施;或為分隔行
車與施工區所設置之防護設施。
防撞車,指設置於封閉路段最前端、移動性施工車輛或移動性施工警示車
輛之後端,並具備適當緩撞材質,用以加強防護施工人員及機具安全,並
減緩肇事車輛內人員傷害者。
施工安全護欄或防撞車於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設置之:
一、施工改道。
二、設臨時便道。
三、分隔及導引車流。
四、行車(人)與施工區等分隔。
五、工程司視現場情形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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