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渠之接合、接頭開挖及基礎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管渠之接合:
(一)管渠之管徑、深度變化或二支以上管渠匯合時,以管渠頂部內緣
或流水面相接為原則。
(二)地面坡度過大時,應以最大流速限制其埋設坡度,並於適當位置
設消能設施或跌水人孔。
(三)支管渠匯合時,其中心交角應儘可能在六十度以內,以曲線匯合
時,其曲率半徑應以大於管徑五倍為原則(矩形渠以寬度作為管
徑)。
(四)梯形明溝及矩形渠寬度有變化時,應有漸變段連接,漸變段側牆
線與原渠道側牆線之夾角進口處應小於二十五度。出口處應小於
十二.五度。
二、管渠之管溝開挖寬度,應有足夠空閒益過回填材料。
三、管渠接頭之材料,應具左列特性:
(一)易於施工,施工後即可通水使用。
(二)具充分彈性,防止不均勻沈陷發生斷裂。
(三)具水密性、防蝕性,不易老化。
(四)可配合各種管渠之形狀與尺寸。
四、管渠如採用商業成品,應依外壓荷重、覆土深度、土質狀況等,選
擇管底基礎型式及管材品級,管材抗壓強度應具有一.五倍以上之
安全係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