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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級人民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10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凡未經監事會(或監事)核銷之帳目,理事會應負全部責任,經監事會 (或監事)核銷之帳目,如有不合規定者,監事會(或監事)應負連帶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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