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需用機關應檢附相關文件,以書面通知區公所 核予一日至三十日之停止上工處分: 一、服務態度欠佳、工作不力或其他不當行為,經需用機關勸導後仍未改 善。 二、曠工全月累計達二個工作日。 三、遲到或早退全月累計達五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