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國假日商場輔導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0月01日

條文關聯

  攤位之經營,除經營者本人外,得申請配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二人
  擔任代理人。經營者無配偶、直系親屬及兄弟姊妹或其年齡均在七十歲
  以上或十五歲以下者,得專案申請親友一人擔任代理人。代理人在場經
  營者,視同經營者本人親自在場。
  前項代理人,由主管機關審核後發給經營代理證,並應於代理經營時配
  戴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