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位之經營,除經營者本人外,得申請配偶、直系親屬或兄弟姊妹二人 擔任代理人。經營者無配偶、直系親屬及兄弟姊妹或其年齡均在七十歲 以上或十五歲以下者,得專案申請親友一人擔任代理人。代理人在場經 營者,視同經營者本人親自在場。 前項代理人,由主管機關審核後發給經營代理證,並應於代理經營時配 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