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廣告物管理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遊動廣告應依左列規定:
  一、營業車輛車體外面,非經許可不得設置廣告物。
  二、自用車輛設置遊動廣告,不得於車體前後設置,並應遵守本辦法第
      六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三、自用車輛設置遊動廣告不得附加框架。
  四、其他有關公辦選舉宣傳或公定宣傳標語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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