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動廣告應依左列規定: 一、營業車輛車體外面,非經許可不得設置廣告物。 二、自用車輛設置遊動廣告,不得於車體前後設置,並應遵守本辦法第 六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三、自用車輛設置遊動廣告不得附加框架。 四、其他有關公辦選舉宣傳或公定宣傳標語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