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健康檢查及門診掛號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核准補助之處分應載明:「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受理機關得
  視情節輕重,撤銷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全部或一部之
  補助款:一、不符合第三條之申請資格。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