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補助之處分應載明:「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受理機關得 視情節輕重,撤銷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全部或一部之 補助款:一、不符合第三條之申請資格。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