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處長。 六、主任。 七、所屬各機關首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