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處長。
六、主任。
七、所屬各機關首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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