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各處、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處:捷運系統路網規劃、路線工程規劃、環境影響評估、用
    地規劃、用地取得及補償、其他運輸系統、營運規劃、都市計畫、交
    通維持計畫、公共設施之配合規劃、初履勘及財務計畫之研擬等事項
    。
二、土木建築設計處:有關工程之調查、測量、鑽探、路線、廠站、軌道
    等之土木、建築、景觀、水電環控、電梯、電扶梯等之規劃、設計、
    材料規格、施工規劃、施工計畫、概算編擬、價值工程及毗鄰捷運設
    施之建照會審等事項。
三、機電系統設計處:車輛設備、廠房設施、電力供需、號誌電訊之規劃
    、設計、採購、系統整合及概算編擬等事項。
四、工務管理處:工程之發包策略、契約規範、計畫管控、施工管理、工
    程預算及進度管控、工程採購監辦、安衛防災、風險管理、品質保證
    、品質稽查及材料試驗等事項。
五、聯合開發處:土地開發基地規劃及評選、效益評估、細部計畫、研訂
    開發計畫、建築設計、土地開發基金管理、權益分配、投資管理、公
    有不動產出售及其他經營管理等事項。
六、技術發展處:捷運技術知識管理、應用推廣、訓練發展、捷運圖書資
    料管理、資訊科技之運用、資訊系統之規劃、開發及資訊設備之管理
    維護等事項。
七、資產及財務管理室:捷運財務規劃、調度、管理、工程保險、理財管
    理、捷運固定資產重置基金管理、捷運系統建設基金管理、捷運資產
    管理、公有不動產出租及出納等事項。
八、秘書室:文書、檔案、總務、財產之管理與法制、公關、研考等業務
    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本局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專門委員、處長、主任、秘書
、副處長、副主任、技正、正工程司、專員、課長、副工程司、高級分析
師、分析師、幫工程司、管理師、工程員、課員、助理管理師、助理員、
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及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課員、辦事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課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課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設各區工程處及機電系統工程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

本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代
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處長。
六、主任。
七、所屬各機關首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一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