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八十四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執行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3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市議會決議通過之總預算所訂應行辦理或注意事項,應由各主管機關
  切實辦理,並由本府財政局、主計處分別就其主管事項負責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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