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7月20日

條文關聯

  互助人應徵入伍或依法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時,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互助人應徵入伍服役期間,應視同繼續參加互助,個人應負擔之互
      助金,由其服務機關學校原經費內勻支。
  二、依法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時,應即停止互助。奉准復職或起薪時
      ,其前後權利義務視同存續,停職與留職停薪期間應繳之互助金及
      應領之互助補助,應予補扣、補發。但解除職務者,應溯自停止互
      助之日起退出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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