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人應徵入伍或依法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時,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互助人應徵入伍服役期間,應視同繼續參加互助,個人應負擔之互 助金,由其服務機關學校原經費內勻支。 二、依法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時,應即停止互助。奉准復職或起薪時 ,其前後權利義務視同存續,停職與留職停薪期間應繳之互助金及 應領之互助補助,應予補扣、補發。但解除職務者,應溯自停止互 助之日起退出互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