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處設處務會務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科長。 六、主任、副主任。 七、工程總隊長。 前項會議,處長必要時得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