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本處設處務會務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科長。
  六、主任、副主任。
  七、工程總隊長。
  前項會議,處長必要時得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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