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2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之保證金於活動結束時,經主管機關派員檢查場地、設備及器材
  等無損壞及其他違規情事後,無息退還。
  申請人活動結束後,應即將場地、設備及物品回復原狀交還主管機關。
  如有短少或損壞,應即補足或修復;違反者,主管機關得逕行補足或修
  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抵,若有不足時,並得追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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