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耕地租約更正登記,除應提出申請書二份及原耕地租約正本外,並 應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一份。 耕地租約期滿未申請租約續訂登記,經區公所逕為辦理註銷登記後,出 租人、承租人申請租約續訂者,應檢具之文件,除免提出耕地租約副本 及出租人印鑑證明外,準用第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