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申請耕地租約更正登記,除應提出申請書二份及原耕地租約正本外,並
  應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一份。
  耕地租約期滿未申請租約續訂登記,經區公所逕為辦理註銷登記後,出
  租人、承租人申請租約續訂者,應檢具之文件,除免提出耕地租約副本
  及出租人印鑑證明外,準用第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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