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中和市民眾活動中心租借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申請單位或其他個人所帶飲料茶水、衣帽、車輛、財物應自行保管,本
  中心不負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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