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出租及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經營管理者得於法規許可及契約約定之範圍內,從事公有市場裝修、改良
或為其他建築行為。
前項裝修、改良或其他建築行為,應由經營管理者提出規劃理念、設計書
圖及其他約定文件等,經市場處同意,始得辦理。
第一項之行為,涉及須申請建築執照者,應以市場處為起造人。
前三項所需費用,均由經營管理者負擔。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