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出租及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法規字第 1090941597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第4條、第6條;刪除第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新北市 / 通用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公有市場)出租或委託經營,以公開招標方式辦
理。

契約期限屆滿或終止時,履約保證金依該契約扣抵相關費用後,如有賸餘
,應無息返還經營管理者;如有不足,應由經營管理者補繳。

出租或委託經營期間以四年為限。
經營績效良好者得提出續約申請,經市場處審查後,於期滿續約一次。續
約條件以不低於原契約為原則。
因政策或市場區域發展需要,並專案簽報新北市政府核准者,得不受前二
項經營及續約期間四年之限制,最長各以九年為限。
前二項之續約申請至遲應於期滿前六個月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同放棄
續約。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