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下
  列機關或人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
  一、機關首長:陳報上級機關核准。
  二、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陳報服務機關首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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