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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公有零售市場自治組織設置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自治組織置會長一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自治組織;必要時得置副會長 一人或二人,襄助會長處理會務。 前項會長及副會長,均應為自治組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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