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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防空作戰軍民防護災害搶救支援辦法、臺北縣警察局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支援任務完畢後,由各支援任務隊領隊,將支援實施經過情形,報請其 上級單位層轉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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