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防空作戰軍民防護災害搶救支援辦法、臺北縣警察局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30日

所有條文

  本細則依臺灣地區防空作戰軍民防護災害搶救支援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訂定之。

  凡空襲期間各項災害搶救之支援申請處理,均適用本細則。

  各任務隊團空襲災害搶救支援分地方相互支援及軍民防護相互支援兩部
  分實施。
  一、地方相互支援:
  (一)本局與臺北市、基隆市、桃園縣、宜蘭縣四縣市警察局,訂立相
        互支援協定。
  (二)本局與轄區鐵公路防護團駐本縣轄各單位間相互支援。
  (三)本局所屬各分局間相互支援。
  二、軍民防護相互支援:本局與縣轄軍事單位,依需要與特性,分別簽
      訂相互支援協定辦理之。

  空襲災害搶救,以本縣現有各任務隊團編組人員及現有裝備器材為支援
  主力,其調派運用依民防編組系統,由本局依法督導管制。

  空襲災害搶救實施要領:
  一、各權責單位依編組任務隊團之特性及賦予之任務,執行下列搶救工
      作。
  (一)本局消防隊執行空襲消防搶救支援。
  (二)本局保安課執行協助反空降作戰支援。
  (三)本局船舶大隊執行各型漁船及二百噸以下輪船動員與運用支援。
  (四)各民防大隊直屬特種武器防護隊執行核生化偵檢清除支援。
  (五)本縣衛生局(醫護大隊)執行空襲醫療與傷患急救支援。
  (六)臺北縣政府工務局(一般工程搶修大隊)執行一般工程搶修支援
        、
  (七)各民防大隊及所屬民防中(分)隊協助執行交通管制,火場警戒
        一般工程搶修,傷亡搬運未爆炸彈處理等之支援。
  (八)臺灣省車輛動員委員會,臺北縣中隊基隆市中隊支援空襲災害陸
        上運輸交通工具調撥之支援。
  (九)本局民防管制中心,執行空襲災害情報之蒐集、研判、通報與申
        請處理。
  (十)鐵公路局防護團駐本縣單位,如需相互支援時,由各該單位主動
        與本局簽訂相互支援協定。
  二、各級民防任務隊團執行空襲災害搶救支援之派遣,以消防、急救、
      核生化偵檢清除為優先,俟有餘力搶修其他次要工程。
  三、各級民防任務隊團,執行空襲災害搶救支援,其所需運輸交通工具
      ,依戰時車輛徵用計劃之規定,由本局向臺灣省車輛動員委員會、
      臺北縣中隊基隆市中隊、分別申請支援。
  四、各級任務隊團,執行空襲災害搶救支援,其所需裝備器材,於出發
      時隨同攜帶並予檢查。
  五、各級任務隊團,執行空襲災害搶救、支援,其召集依動員時期民防
      編訓服勤實施辦法辦理。
  六、支援部隊之膳食,連續工作時間逾四小時者(含往返旅程)供給一
      餐,八小時者兩餐,十二小時者三餐,二十四小時者四餐,但每日
      以三餐計算,其膳食品量,比照縣市規定之誤餐費為準辦理,必要
      時得折發代金,由被支援單位供給之。
  七、本縣各任務隊團奉命支援縣轄以外地區時,其支援兵力由本局依上
      級命令調派或由本局視本身力量盡力調派之。
  八、本縣轄各分局間相互支援,其支援兵力由各分局核定調派,事後向
      本局民防管制中心報備。

  申請支援規定如左:
  一、各分駐(派出)所,分局及本局,依據所屬災害情況之報告,經研
      判後,認為本屬各任務隊團力量,不足以應付災害情況之需要時,
      即依照左列規定申請支援。
  (一)各分駐(派出)所,向所屬分局值日官申請支援。
  (二)各分局向本局民防管制中心申請支援。
  (三)本局向臺灣政府警務處民防管制中心申請支援。
  二、為爭取時效,或因通信系統遭受破壞時,各分局各分駐(派出)所
      得直接向鄰近分局、分駐(派出)所申請支援,惟事後應即分別循
      行政系統向本局民防管制中心及臺灣省政府警務處民防管制中心報
      備。

  支援處理規定如左:
  一、各民防任務隊申請支援與受命支援,其內容採取記述方式,雙方均
      以公務電話記錄行之。
  二、各分駐(派出)所接到分局值日官命令或鄰近分駐
      (派出)所申請支援後,應即向各該單位主管報告,並與各鄉鎮市
      民防團連繫協調處理。
  三、各分局值日官接到本局民防管制中心命令及有關分局或轄內分駐(
      派出)所申請支援後,應即報告分局長處理。
  四、本局民防管制中心,接到臺灣省警務處民防管制中心命令或其他縣
      市警察局及各分局申請支援後,應即報告局長處理,並通報民防課
      。

  地方相互支援及軍民防護支援之實施,由本局與臺北市、基隆市、桃園
  縣、宜蘭縣四縣市警察局及縣轄有關軍事單位,依需要與特性,分別訂
  立支援協定辦理之。

  縣轄各分局間相互支援不另訂支援協定書。

  各級民防任務隊團到達受災害地區後,向受災地區指揮官報到,並受災
  害地區指揮官指揮。

  各級民防任務隊團任務支援空襲災害搶救,交通運輸事項,依左列規定
  辦理。
  一、車輛運輸所需油料,損壞賠償,車租等依車輛動員計劃實施辦法之
      規定辦理。
  二、各型漁船及二百噸以下輪船動員與運用,依軍運船舶調配使用辦法
      規定辦理。

  民防幹部隊員及隨車船徵(僱)用服勤人員傷亡撫卹獎懲等,依動員時
  期民防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支援任務完畢後,由各支援任務隊領隊,將支援實施經過情形,報請其
  上級單位層轉本局備查。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