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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市庫支票之受款人或執票人,得將市庫支票委託金融機構或郵政機關代收 或存帳。受款人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其所收受之款項,應依法存 入該機關或機構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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