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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管理機關(單位)對其管理之市有財產除依法報廢外,應注意保養整修 及有效使用,不得毀損或棄置。其被占用或涉及私權糾紛收回困難者, 應即訴請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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