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關(單位)對其管理之市有財產除依法報廢外,應注意保養整修
  及有效使用,不得毀損或棄置。其被占用或涉及私權糾紛收回困難者,
  應即訴請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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