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不動產,其出售範圍如下:
  一、都市計畫範圍內及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編定為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
      。
  二、經本府核定出售之市有耕地。
  三、經本府核定出售之市有房地。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辦理出售之房地。
  前項第一款土地上有市有建築改良物時應一併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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