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用不動產,其出售範圍如下: 一、都市計畫範圍內及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編定為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 。 二、經本府核定出售之市有耕地。 三、經本府核定出售之市有房地。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辦理出售之房地。 前項第一款土地上有市有建築改良物時應一併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