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鼓勵民間投資興建零售市場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條文關聯

  市場投資案申請建造執照時,市場使用樓層部分及其附屬公共設施(停
  車位、卸貨位等)應以投資人名義為起造人,非經本府核准不得變更。
  市場興建完成領得使用執照後,在第一次辦理產權登記時,應以預告登
  記並記載下列文字:「本棟建物第○層市場使用部分係屬都市計畫公共
  設施建物,非經基隆市政府核准不得買賣或移轉。」預告登記之謄本應
  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三個月內送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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