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本津貼者,如經查明其不具申領資格或資格已不符合本辦法之規定
時由區公所直接註銷其資格,如有溢領款項,區公所應即予以追繳;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被照顧者、照顧者或其家屬、督導人員或其他相
關人員應主動通報區公所,並自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如有溢領者並
應即繳回:
一、被照顧者或照顧者死亡或失蹤者。
二、被照顧者或照顧者戶籍遷出或實際未居助在戶籍所在地者。
三、照顧者已年逾六十五歲或已就業者。
四、被照顧者或照顧者因案被羈押或執行中者。
五、其他已構成無照顧事實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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