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29日

條文關聯

  領取本津貼者,如經查明其不具申領資格或資格已不符合本辦法之規定
  時由區公所直接註銷其資格,如有溢領款項,區公所應即予以追繳;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被照顧者、照顧者或其家屬、督導人員或其他相
  關人員應主動通報區公所,並自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如有溢領者並
  應即繳回:
  一、被照顧者或照顧者死亡或失蹤者。
  二、被照顧者或照顧者戶籍遷出或實際未居助在戶籍所在地者。
  三、照顧者已年逾六十五歲或已就業者。
  四、被照顧者或照顧者因案被羈押或執行中者。
  五、其他已構成無照顧事實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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