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條文關聯

  福利互助補助標準規定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因重大傷病住院者,補助醫療
      費用百分之七十,全年補助總和合計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二、殘廢互助:互助人本人全殘廢者,給付新臺幣二萬元,半殘廢者,
      給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部份殘廢者,給付新臺幣一萬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新臺幣四萬元,父母、配偶死
      亡者,給付新臺幣一萬元,仰賴撫養之子女死亡者,給付新臺幣五
      千元。
  四、退隊互助:互助人參加互助期間滿三年者,給付新臺幣五百元,超
      過三年者,增一年加給新臺幣二百元。但經處分勒令退隊者,不予
      給付。
  前項第三款之父母、配偶及仰賴撫養之子女,以居住在台灣省或金馬地
  區設有戶籍者為限;所稱仰賴撫養之子女,係指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
  歲而在學無職業或身體殘廢、精神障礙不能自謀生活,必須仰賴互助人
  撫養,經學校或公立醫療院所證明者而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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