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互助補助標準規定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因重大傷病住院者,補助醫療
費用百分之七十,全年補助總和合計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二、殘廢互助:互助人本人全殘廢者,給付新臺幣二萬元,半殘廢者,
給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部份殘廢者,給付新臺幣一萬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新臺幣四萬元,父母、配偶死
亡者,給付新臺幣一萬元,仰賴撫養之子女死亡者,給付新臺幣五
千元。
四、退隊互助:互助人參加互助期間滿三年者,給付新臺幣五百元,超
過三年者,增一年加給新臺幣二百元。但經處分勒令退隊者,不予
給付。
前項第三款之父母、配偶及仰賴撫養之子女,以居住在台灣省或金馬地
區設有戶籍者為限;所稱仰賴撫養之子女,係指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
歲而在學無職業或身體殘廢、精神障礙不能自謀生活,必須仰賴互助人
撫養,經學校或公立醫療院所證明者而言。
〔立法理由〕 文字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