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條文關聯

道路新築或拓寬完成後三年內或翻修加封改善完成後一年內,不得申請挖
掘道路。但有下列各款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與國家重要建設有關之管線工程。
二、既有管線之修護工程。
三、軍用管線工程。
四、沿該道路橫向或直向至人(手)孔之用戶聯接管線工程。
五、道路交通號誌、標線及交通安全設施等之有關管線工程。
六、為完成區段性之管線系統所必須辦理之管線工程。
七、其他情形特殊,經管理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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