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新築或拓寬完成後三年內或翻修加封改善完成後一年內,不得申請挖 掘道路。但有下列各款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與國家重要建設有關之管線工程。 二、既有管線之修護工程。 三、軍用管線工程。 四、沿該道路橫向或直向至人(手)孔之用戶聯接管線工程。 五、道路交通號誌、標線及交通安全設施等之有關管線工程。 六、為完成區段性之管線系統所必須辦理之管線工程。 七、其他情形特殊,經管理機關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