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市不得販售日本受輻射污染地區生產、製造或加工之食品。
前項之地區指日本之福島、茨城、櫪木、千葉及群馬縣。
本市流通之日本食品應以中文明顯標示原產地之都、道、府、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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