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517
人,瀏覽人次:
901650727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命主辦者改善或立即停止活動: 一、發生重大事故。 二、危害公共安全情節重大,非停止活動不能確保公共安全。 三、未依備查或許可之活動安全工作計畫確實執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