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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義勇消防人員福利濟助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13條
濟助人因執行任務受傷者,應給付全額醫療費;因而致殘或死亡者,並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給付四倍之濟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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