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24日

條文關聯

  管理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應有管理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管理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管理委員
  之出席,以全體管理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設立公益信託受託人之遴選。
  二、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因重大事故發
      生或經營不善無法正常營運時,支應修護、管理等費用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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