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應有管理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管理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管理委員 之出席,以全體管理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設立公益信託受託人之遴選。 二、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因重大事故發 生或經營不善無法正常營運時,支應修護、管理等費用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