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改良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28日

條文關聯

  因徵收、協議價購拆除建物,需遷移祖先牌位、神位者,應發給禮俗遷
  移費;其標準如下:
  一、宗祠、祠堂(含祭祀公業)發給十萬元。
  二、大宅院、四合院內公廳(派下數房)發給六萬元。
  三、住宅供奉神像者發給二萬元。
  四、住宅供奉神位、祖先牌位者發給一萬五千元。
  如拆遷戶同時供奉一種以上祖先牌位、神位或神像時,依最高標準金額
  核發,不得重複發給。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