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徵收、協議價購拆除建物,需遷移祖先牌位、神位者,應發給禮俗遷 移費;其標準如下: 一、宗祠、祠堂(含祭祀公業)發給十萬元。 二、大宅院、四合院內公廳(派下數房)發給六萬元。 三、住宅供奉神像者發給二萬元。 四、住宅供奉神位、祖先牌位者發給一萬五千元。 如拆遷戶同時供奉一種以上祖先牌位、神位或神像時,依最高標準金額 核發,不得重複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