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定發給檢舉獎勵金之案件,本府應通知檢舉人於三個月內領取獎勵金 ,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領獎期限之最後一日,適逢星期六、星期 日、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順延一日領取。檢舉人屆期未領取 者,視為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