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民眾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經核定發給檢舉獎勵金之案件,本府應通知檢舉人於三個月內領取獎勵金
,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領獎期限之最後一日,適逢星期六、星期
日、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順延一日領取。檢舉人屆期未領取
者,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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